泰囧被判侵权人在囧途
“泰囧被判侵权人在囧途”的摘要可以表述为:一起涉及电影名称侵权的案件宣判,电影《人再囧途之泰囧》被判构成对电影《人在囧途》的不正当竞争,侵权方需赔偿相关经济损失。该案引发了关于电影名称保护、市场竞争秩序等话题的讨论。法院认为,《泰囧》片方故意攀附《人在囧途》的知名度,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,构成了不正当竞争。
本文目录导读:
在影视圈,侵权与被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,但徐峥的《人再囧途之泰囧》(以下简称《泰囧》)被判侵权《人在囧途》并罚款500万一案,无疑给整个行业带来了不小的震动,这起案件不仅涉及两部备受观众喜爱的喜剧电影,更触及了著作权、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法律层面,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。
案件背景

《人在囧途》是一部由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华旗影视)出品的喜剧电影,于2010年上映,该片以徐峥和王宝强为主演,讲述了一段发生在春运期间的搞笑旅程,影片上映后,凭借其幽默的情节和贴近生活的题材,迅速赢得了观众的喜爱和好评,成为了一部经典的喜剧电影。
几年后,徐峥再次携手王宝强,推出了续集般的作品《泰囧》,这部电影将故事背景设定在了泰国,继续讲述了一段充满欢笑和意外的旅程,与《人在囧途》不同的是,《泰囧》的出品方并非华旗影视,而是光线传媒等几家公司,尽管如此,《泰囧》在宣传过程中,却多次与《人在囧途》进行关联,甚至被观众误认为是《人在囧途》的续集。
侵权争议

随着《泰囧》的火爆上映,华旗影视逐渐发现了问题,他们认为,《泰囧》在宣传过程中,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,暗示、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。《泰囧》还大量擅自使用《人在囧途》特有的名称,导致观众混淆,两部影片从名称、构思、情节、故事及主题等方面也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,存在剽窃行为。
基于以上理由,华旗影视于2013年3月2日正式将《泰囧》的出品方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以及徐峥本人告上法庭,要求确认五被告构成共同侵权,并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、在相关媒体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、连带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1亿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。
法律判决

这起案件经过了漫长的审理过程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为,《泰囧》在宣传过程中,确实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,且擅自使用了《人在囧途》特有的名称,导致观众混淆,两部影片在多个方面也存在实质性相似,法院认定《泰囧》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,并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,共同赔偿华旗影视经济损失500万元。
光线传媒等被告对此判决并不服气,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,经过二审审理,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,认定《泰囧》违反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,徐峥及5家出品方光线传媒、真乐道公司等被判向华旗影视赔款500万元。
案件影响与启示

这起案件不仅让徐峥和《泰囧》的出品方付出了巨额的赔偿,更给整个影视行业带来了深刻的启示,对于影视作品来说,原创性和独特性是其生命线,任何试图通过模仿或抄袭来博取眼球和票房的行为,都是不可取的,对于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,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尊重,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。
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,在影视作品的宣传和推广过程中,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,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,更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等,否则,不仅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混淆,更会对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严重的损害。
相关问题解答

问题一:徐峥为何会因《泰囧》被判侵权《人在囧途》并罚款500万?
答:徐峥因《泰囧》被判侵权《人在囧途》并罚款500万,主要是因为《泰囧》在宣传过程中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,且擅自使用了《人在囧途》特有的名称,导致观众混淆,两部影片在多个方面也存在实质性相似,这些行为违反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的相关规定,因此徐峥及《泰囧》的出品方被判向华旗影视赔款50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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